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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30

为鼓励中外投资者来双阳投资兴业,加快双阳新区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产业政策

(一)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双阳区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4]41号文件),双阳区坚持生态保护、环境改善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方向,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工业、洁净工业、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业、房地产业和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业。

(二)鼓励到吉林省双阳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类园区投资相关产业,兴办企业。

(三)鼓励发展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高新技术型、深加工型和出口创汇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财政奖励政策

(一)国内投资者在双阳区境内投资兴建固定资产超500万元(6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技改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5年内实行财政奖励政策;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区级财政(含开发区、乡镇、街道财政留成部分)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返还给企业;第3—5年按25%奖励返还给企业。

(二)中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及出口奖励、退税政策。

三、土地使用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最低限价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5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8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中外投资者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全部缴纳的,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100%返还给企业。

(二)对落户到吉林省双阳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超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属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无偿提供部分办公用地。

四、收费减免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上级部门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减收城市基础建设设施配套费;区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二)中外投资者在双阳区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各类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在建设期间,上级部门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减收城市基础建设设施配套费;属于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凡属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的按下限执行;未经允许的或明令取消收费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收费。

五、投资服务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2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引资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由区招商一局和项目承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特殊的大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门服务机构,为投资项目全程服务和协调相关事宜,限期办结。

(二)需由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区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报国家、省、市以上审批的土地征用、项目规划手续、特殊行业审批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结时限)。由区软环境办公室负责督办。

(三)对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实行重点保护5年;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防火检查和税费征缴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区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干扰,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四)实行“投资企业优惠卡”制度,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招商委发给“投资企业优惠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待遇。获得“投资企业优惠卡”的投资者要求到双阳区落户的,给其本人、配偶、子女免费落户为长春市双阳区户口;在办理子女入学时,允许自由择校,义务教育段的学生不收择校费,非义务教育段学生达到议价生录取线的可免收议价生费;企业在投产后,每年可免费在区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宣传广告一次,时间为半分钟,连播7天。

六、引资中介政策

(一)奖励对象:

1、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除外)。

2、奖励利用社会交往、海外关系引进无偿捐赠金或赞助资金、生产、科研、教学设备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

(二)奖励标准:

1、根据《长春市双阳区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奖励的规定,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美元按汇率折合人民币)。

以上奖励,由同级财政自该企业投产时兑现30%的奖励,其余70%从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中支付。

2、对引进专利、专有技术、特殊人才、驰名品牌等无形资产,使企业当年本级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税收增加部分5%的奖励,由同级财政兑现。

3、对促成海外、域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区无偿捐赠、赞助资金或引进生产、科研、教学设备的中介人,按捐赠、赞助、资金或物资折价的5%给予奖励,由同级财政兑现。

七、其它特殊政策

(一)对投资数额较大或巨大,并在全区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投资者,本人有要求的,可在区里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名誉职务。

(二)对双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投资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向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举荐、推选,给予特殊荣誉及相应的政治待遇。

八、政策效力和时限

(一)本政策未涉及到的事宜或高新科技、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等特殊项目,由区委、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解决。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三)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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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 - 历史沿革双阳区双阳一名源于双阳河。昔年,双阳河称苏万河、苏完河、刷烟河。此称谓皆为满语,意为河水浊黄,由此派生地名则称为酸,即"出万"、"刷烟"的转音,当时在此居住的女真族亦称苏完部或酸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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